山东省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与传承研究会章程

2018-02-02 10:44:00 来源:  作者: 满德利

山东省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与传承研究会章程

(2017年9月24日 全体理事会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山东省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与传承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领导下,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二级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由全省高职高专院校自愿组成,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依循章程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系列重要指示,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全省高职高专从事传统文化教育与传承发展的广大干部、教师和专家、学者,探讨全省高职高专传统文化教育与传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新形势下高职高专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全省高职高专传统文化教育与传承发展,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延续中华文脉,提升学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素养,建立文化自信提供理论支持、决策咨询、经验共享和工作研究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任务:在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领导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指导下,积极推动我省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全省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宣传交流和信息咨询平台,打造理论研究中心和创新实践高地,努力发挥好智库作用。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教学研究与推广。开展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研究加强和改进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提出加强和改进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建议。研究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化建设的路径和方法、课程体系构建、教学模式改进、教材开发等,为高职高专院校提供教学指导。

(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研究与推广。开展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总结经验,提出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建议。

(三)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和专题讲座,利用会议交流、集中展示、网络推介等各种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和推广宣传。

(四)组织师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教学师资培训、学术论坛等。

(五)组织调研和工作研究。围绕省委高校工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高职高专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进行调研和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

(六)建立研究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做好日常管理、信息管理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积极工作的高职高专院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 1年及以上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一)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人选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职责;(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推动和参加高等学校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与传承的科学研究,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和信息资讯;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五)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组成,原则上每四年举行一次。期间,各高校确定相关机构负责各会员单位与研究会的联络及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 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七)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10日通知全体理事, 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现代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现代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单位代表担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负责人。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6人,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5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名誉会长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 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 1/5 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进行罢免。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9名。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会设主席 1人、副主席 2至3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各工作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及损害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会员单位的资助;(二)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的专项经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主要用于年会活动、学术研究,各级课题立项结项的评审与管理、各类优秀成果评审与奖励,出版有关材料和研究成果,本会各项正常工作业务的开支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经十路23266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 2017 年 月 日生效。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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