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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责令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须于9月1日前退还给学生家长

2012-06-06 17:03:22     作者: 贾立君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方案,招生,择校费
[提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日前责令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须于9月1日前退还给学生家长;并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将严厉整治“择校”乱象。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6日电(记者贾立君)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日前责令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须于9月1日前退还给学生家长;并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将严厉整治“择校”乱象。

  《方案》规定,坚决禁止包括社会力量办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培训班。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与招生有关的培训、考试、测试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以选拔生源为目的,举办各类培训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方案》要求,要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目前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学校,由当地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专项计划,要在今年将跨区域招生比例减少到15%以下,到2015年要减少到10%以下,禁止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择校费。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要在9月1日前退还给学生家长。

  《方案》还规定,要继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从2013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将统一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2013年为60%,2014年为65%,2015年要达到70%。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6月10日前成立以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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