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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面公开未还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已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之嫌。当然,不是说公布公民的任何信息,都会构成侵犯隐私权等,关键是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据《潇湘晨报》报道,日前,江西某银行发布的一则催款通知惹来争议。为催逾期未还助学贷款,这则通知公布了141名大学毕业生的姓名、学校、逾期金额、住址等,逾期金额最少3.47元,最多11890.96元。据悉,该催收名单发布后,不少人还了钱。
其实,银行方面之所以发出催款通知,也是情势所迫。尽管这些大学毕业生签下了助学贷款合同,当初也有信誓旦旦的还款承诺,但毕业之后却玩起了活人消失,“很多人留的电话已变更,地址是学校的,或地址不详细,或是错误的”。如果这些助学贷款再不还上,就成了一笔烂账,银行方面就得自己承担损失。
平心而论,催款通知是个不错的主意。在这份催款通知中,银行善意地提醒欠债的大学生,“毕业后,从当年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政府贴息政策,每年12月21日请按时交纳贷款利息,到期及时偿还贷款”,强调“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个人信贷”“无法坐高铁、飞机”等5种逾期后果,并指明了“网点、银行卡或手机自助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对于那些因为“疏忽大意”等原因“忘了”偿还贷款的大学毕业生,借着这架主动递过来的“梯子”,还能“迷途知返”。
问题是,这份催款通知中还有一个“大杀器”:附带了一份“截至2018年12月21日逾期学生名单”,包括了姓名、高校、逾期金额和住址等学生信息。对于那些欠债不还的大学生,原以为能一拍屁股走人,神不知鬼不觉,而这些信息的公布意味着“老赖”的身份可能会人人皆知,只有及时偿还贷款才能“止损”。这或许也是该催收名单发布后,一些人主动还钱的动力所在。
可是,这种做法并不是那么合乎法规。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明确写入侵权责任法;2017年民法总则修订,对个人信息权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则是从刑事角度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回到这起事件,银行方面公开未还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已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之嫌。
当然,不是说公布公民的任何信息,都会构成侵犯隐私权等,关键是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具备“可识别性”。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尽管银行方面未公布这批大学毕业生的某些“核心个人信息”,如公民身份证件号等,但在催款通知中有的家庭住址信息之详细,已能准确定位到具体当事人。审视银行方面公布的这些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可识别性”,可以说对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构成了实质性侵犯,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一个法治社会,受害维权并不是任性的资本,只有依法操作才能行稳致远。透过这起事件,银行方面应当对维权方式进行检讨,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当然,对于那些欠债不还的学生,更应当有所警醒,诚实守信是最重要的品格,也是最基本的底线。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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