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高考失意学生自杀不能仅归因于挫折教育缺失
文/虹野
6月8日高考结束。辽宁大石桥市一名于姓考生10日凌晨离家出走,14日他的遗体出现在河中,警方认定其自杀。另据报道,6月13日,大连一位高考生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22日,一名四川考生查询成绩后,割腕、喝农药自杀,而她的成绩离理科三本线仅差6分。 对于高考失意学生轻生的悲剧,数位接受采访的心理专家及中学校长说,这不仅是教育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也有部分青少年因为一些小事而选择轻生,这说明高考失意学生群体心理状态堪忧,凸显了教育评价标准的单一化以及抗挫折教育的缺失。
在这里笔者不敢苟同专家们把高考失意考生自杀问题归结为群体心理和挫折教育缺失。毕竟逝者已逝,我们无法知道究竟是高考压力太大还是个人抗挫折能力太弱引起自杀悲剧。而且把高考失意学生自杀的问题归结为心理学范畴,只能起到扬汤止沸的作用。在当前高考压力之下,学生群体心理都出现了一定问题的时候,心理疏导教师恐怕难以及时发现那些学生的心理压力更大。更何况,学生自杀大都属于冲动型自杀,也很难做到防范于未然。而所谓的通过挫折教育提高学生的抗压能力更是无稽之谈,学生心理变化很多时候具有偶然性,我们很难知道哪个事件是压垮学生的“最后一根稻草”。
高考失意学生自杀现象,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无法用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理论来解决。这是一种社会问题,需要用社会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
在社会学中对自杀研究最有影响的是迪尔凯姆的《自杀论》。迪尔凯姆将自杀现象分为两个不同层次:个人自杀事件属于个人层次,而群体自杀率则属于社会层次。高考失意学生自杀从个体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诱因,或因别人的一记白眼,或因父母的一句重话,这些都属于心理学的研究范畴。而高考失意学生自杀已经成为了一个群体性的现象,属于社会层次的问题,要想解决群体自杀问题仅仅依赖心理学和挫折教育是行不通的。
社会学无意于探求导致个人自杀事件的具体原因,只是把群体自杀率达到这一社会层次上的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避开了心理学的解释,真正分析引起学生自杀的社会因素,从而进行提出有效的针对性的措施。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人类大多数的意向不是个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导、熏陶和压迫下形成的。而自杀起因于个人在社会中的“适应性”。而我们的学生从小到大都处于一种高考改变命运这么一个社会事实之下,如果无法通过高考改变命运那么将会受到社会的惩罚,将会找不到一个稳定的、体面的高收入的工作,将会给自己的父母和家庭带来深重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在这个社会事实下,如果学生高考失意,学生的心理会引起极大的变化。
迪尔凯姆把自杀分为四类:利他型自杀,宿命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利己型自杀。
利己型自杀是指个体与社会整合度低,当一个人离群索居或与某群体的联系被削弱甚至破裂,就会发生此类自杀。
涂尔干认为,个体如果与社会充分整合,其欲望和抱负受到社会规范的调控,就不太可能自杀。在高考大军中,除了那些高考状元之外,我们可能会忽视那些一直成绩都很差的学生。在高考改变命运这一社会事实之下,这些差生和社会的整合度是非常低的。这类高考失意学生在当前的社会规范之下,属于高考淘汰者,在整个社会以文凭为标签的等级制度之下,如果学生不能得到家庭的充分支持之下,很容易走向极端的。或许有心理学或者教育学专家会认为提高挫折教育,让学生接受现实融入社会,但是对于学生来讲近乎信念的高考失利之后,短时间的自杀冲动是长时间的挫折教育是难以改变的。除非改变高考改变命运这一社会事实。
利他型自杀是指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待完全服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利他型自杀的两种表现形式:义务性自杀,群体强加给个人的义务。第二种表现是负疚性自杀。如果学生成绩一直很好,一直认为可以从“高考改变命运”这一社会事实中获得成功,与社会整合度比较高。但是一旦高考失意,则很容易内疚而冲动自杀。这从不少自杀学生的遗书中谈到的辜负了父母的期盼之类的话语是吻合的。这些学生仅仅心理疏导和挫折教育也很难发现和解决其自杀倾向。
宿命型自杀是指受社会过度整合的结果,个体所受的压抑导致人在命运面前感到无能为力。在“高考改变命运”的社会事实之下,失意者产生无能为力的“宿命感”也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心理学和挫折教育几乎无法解决的。
失范型自杀是指而社会急剧变化时,原有规范的约束骤然松弛,势必导致欲望的膨胀,受挫感乃至生活意义的丧失,从而使一些人走上自杀之路以求解脱。在高考的规范下,高考失意学生倒是很少有这种原因而自杀的,倒是进入到大学之后,失去了“考试”这一生活目标和规范之后,反而自杀率上升不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高考失意学生自杀是一个社会问题,而其主要原因则是“高考改变命运”这一社会事实对学生个体造成的各种影响。如果仅仅把学生自杀的问题归因于抗压力低进行挫折教育或者心理疏导,而放松了对社会事实这一根本原因的思考和改变,我们很难对冲动型自杀的学生进行预防。关于如何弱化“高考改变命运”这一社会事实,已经有不少学者专家提出不少方案,在此不再赘述,只是希望考虑到学生自杀问题的时候不能总是做“亡羊补牢”的是事情了,毕竟生命是“亡”不起的。(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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