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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教育暴力,我们该做什么

2012-11-19 12:57:06     作者: 徐秉国    来源: 中国教育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暴力事件,在园儿童,教师职业道德
[提要] 近段时间,诸如太原一幼儿园老师“狂扇女童70余下耳光”、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孩子耳朵悬空”等虐童事件频频发生。有专家建议在刑法当中增设“虐童罪”,并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

  近段时间,诸如太原一幼儿园老师“狂扇女童70余下耳光”、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孩子耳朵悬空”等虐童事件频频发生。虐童行为为何屡禁不止?消除教育暴力我们该做什么?如何切实呵护儿童健康成长?本期话题就此进行探讨。

  【主打观点】

  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刻不容缓

  在近来媒体报道的这些教育暴力事件中,老师所使用的手段是显性化的,不是语言责骂、讽刺,而是直接用肉体折磨方式施加,它所造成的后果却是隐性化的,对儿童施加暴力的影响并不在于儿童一时的肉体痛苦,而可能影响其一生的隐性心理健康发育。而对于儿童来说,他们对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及现时生理、心理的稚弱性需要全社会保护是各国共识,在其更应当得到呵护的幼儿园尤甚。所以教师针对幼儿的暴力行为也显得更为恶劣,从而消除它也显得迫在眉睫。

  保护儿童不受伤害并非无法可依。从法律层面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作了相关规定,如“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刑法中也有虐待罪的相关条款。当然也存在着不足。综合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往往因为规定不具操作性而难以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实效,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行为,校园里的虐童行为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有专家建议在刑法当中增设“虐童罪”,并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

  但是也要看到,此类暴力事件有其特殊性。因为暴力施加者往往是成年教师,而针对的对象则是低龄的在园儿童。很明显,儿童缺乏成年人所应有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被侵犯之后的表达能力和反抗能力,老师的强势与儿童的稚弱形成强大反差导致伤害行为往往不易发现。另外,在事件中,教师之所以要对幼儿施加暴力,其目的并不是刻意去伤害儿童,而是带有娱乐化的,视儿童为“玩物”。加害者或为发泄不满和郁闷,或为“玩玩”、“实在太有趣了”。这些说明他们缺乏对儿童的关爱之心,暴露出对所从事职业的不敬畏感。因而,修改现行法律,加强法律的完善性、加大法律的制裁性固然能起到震慑作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不能很好或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针对幼儿的暴力事件,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对儿童的态度倒是关键性因素。

  苏霍姆林斯基说:“热爱孩子是教师生活中最主要的东西。”幼儿教师所从事的并不是简单“保姆式”的看管小孩,而应是引导幼儿心灵成长,塑造儿童灵魂的高尚职业,从事这个职业特别需要以爱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有之,教师则会自觉地约束自己,关爱儿童;失之,教师则会任意地放纵自己,伤害儿童。从幼儿教育职业的特性和当前有些教师缺乏爱心的现实出发,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刻不容缓。这既需要在岗前的专业教育中加大职业道德的培养力度,使幼教从业者爱岗敬业,具备最基本的善恶是非判断能力,坚持做人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同时也需要在上岗后的平时考核中加大职业道德的权重。

  【媒体视线】

  教育不能失去了爱

  如何减少虐童现象发生?首要的当然是靠法治和监管。而更重要的一点是要靠“爱”。法治与管理只能维护教育的底线。缺失了爱,会给更多孩子带来什么样的精神伤害,又会给未来的中国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想起来就不寒而栗。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不是奢谈理念,而是找回那份最基本的爱与尊重。 ——人民日报

  保护儿童应设虐童罪

  我国刑法则没有规定虐童罪,而一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罪名都难以成立。因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的保护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类的罪种,以此宣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严厉追究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新京报

  政府履责办好幼儿园

  要挡住扇向孩子的巴掌,首先要把不合格的幼儿园、不合格的教师挡在门外。虽然幼儿教育还不属于义务教育,但政府部门的责任一点都不能少。开办幼儿园需要民间资本投入,可也不是想开就能开,政府部门就要把好第一道关。办园过程中,也要严格监管,不仅要管硬件,更要管软件,管师资质量。——新民晚报 ■徐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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