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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校车”车祸致园长身亡 家属起诉获赔64万余元

2011-10-25 20:04:34     作者: 涂铭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王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
[提要] “黑校车”超速行驶出车祸,幼儿园园长刘某当场身亡,家属将“黑校车”所挂靠的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公司员工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02余万元。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涂铭)“黑校车”超速行驶出车祸,幼儿园园长刘某当场身亡,家属将“黑校车”所挂靠的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公司员工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02余万元。记者25日从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原告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4万余元。

  原告方起诉称,2011年3月14日,由于严重超载和司机尤某超速行驶,校车行驶途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车内幼儿园园长刘某死亡,司机尤某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原告方起诉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公司员工王某赔偿自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02万余元。

  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尤某是王某雇佣的,王某与公司之间是汽车挂靠关系。肇事司机并非公司雇佣,公司也没有支付过尤某工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则辩称,其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租车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尤某开车为幼儿园接人,是公司指派,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系王某的雇员,其驾车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故王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某汽车租赁公司与王某系挂靠关系,王某雇佣的人员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公司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2894元,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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