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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内追逐摔伤 学校监管缺位赔偿4万余元

2011-09-26 17:10:05     作者: 史明华    来源: 红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宋某,学生校园,学校学习
[提要] 学生校园内追逐摔伤,学校监管缺位赔偿四万。9月25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判处宋某就读学校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46341元。

  学生校园内追逐摔伤,学校监管缺位赔偿四万。9月25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判处宋某就读学校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46341元。

  2011年4月18日14:05左右宋某(男,沅陵县一小学二年级学生)在校园食堂门口处与同学玩追逐游戏时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宋某被送至该县中医院治疗,后转院至长沙湘雅三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肾破裂,住院12天,前后花去医疗费18000元。2011年6月3日宋某摔伤经湖南省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宋某出院后,其监护人多次与宋某就读学校协商赔偿无果。2011年6月15日,宋某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宋某就读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系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案中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学校又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分站记者 史明华 通讯员 赵智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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