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频发单位要接受安全评估。
深圳市立法构建“大安全”管理模式
事故频发单位要接受安全评估于1998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随着深圳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深圳市决定在修改完善该条例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全市的安全管理法规。昨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新制定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推行事故企业强制性安全评价制度
条例草案对近几年来深圳市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新制度、新模式予以了明确,并力求在多个方面体现突破和创新。
针对个别企业事故多次发生、重复发生的现象,条例草案引入了强制性安全评价制度,旨在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专业的评估,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
(一)发生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
(二)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一次3人以上重伤事故(急性中毒)或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重伤事故(急性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近年来,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适时地召开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通报暨警示教育会议,通过媒体对发生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企业予以曝光,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条例草案对此明确规定,“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构筑“大安全”管理模式
目前,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调整范围上仅限于安全生产,而条例草案不仅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还根据深圳市实际,增加了大型文体活动、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防护、危险边坡安全管理、游乐设施、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等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内容,全方位构筑起了“大安全”的管理模式,令人耳目一新。
草案提出,“有关单位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
演唱会、音乐会、灯会、花会、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举办单位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公安部门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上,草案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燃放作业方案等相关材料,而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提供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草案还提出国土和房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边坡的安全管理,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
事故责任单位将遭重罚
与原《特区条例》相比,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提高了对相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以有效地增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每发生一人重伤(急性中毒)处以10000元罚款,每发生一人死亡处以50000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每发生一人重伤(急性中毒)处以3000元罚款,每发生一人死亡处以1000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条例草案还特别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当,给被检查单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