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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最普遍的抱怨就是业主及其顾问在承包商执行工程的过程中对承包商的干预。业主可能想对承包商的工作方法、工序甚至是设计过程提出他的看法。我们在很多合同中,甚至在设计施工合同及交钥匙(EPC)合同中,看到业主想保留其在工程设计每一阶段提出意见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最后的确认权。在设计施工合同及EPC合同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是尤其令人感到吃惊的,因为这些合同的目的就在于由于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则业主应当给予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成本最低的设计的自由。
实际上,业主和根据合同所雇用的工程师参与承包商对工程的执行是不可避免的,也是适当和正确的。至少原则上这种做法没有什么不妥。业主和工程师可能需要或希望参与工程的执行,是为了:检查工作的执行情況;审核由承包商负责编制的图纸,以确保这些图纸与合同要求相符,以及看看他们是否喜欢这些图纸。第二种理由常被人遗忘,但如果业主为编制图纸付了钱,他想看看自己是否喜欢这些图纸也就不足为奇了。还有就是引入变更。
上述种种理由似乎都没有什么值得令人奇怪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业主或工程师的参与会引起麻烦呢?我认为可能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业主或工程师没有意识到其对项目的参与可能对工程的进度有直接和严重的影响,从而也就使他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实际上是影响了承包商以自己的方式履约的能力。
业主不愿就其以及工程师的参与计划方式和时间制定详细的程序,而这种程序恰恰有助于减弱因业主和工程师的参与给工程进度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业主这样做的理由似乎是因为其和工程师不喜欢自己的行动自由受既定程序的约束。
业主不愿对其干预的內容承担责任,例如他要保留评论承包商负责的设计工作之权利,而又说这种保留是基于"批准并不意味着接受",或其有权改变设计,但承包商只有在这种改变影响到工作的履行时(而不论是否成本因而增加)才能作出索赔。
虽然良好的项目组织理论可能意味着一旦由承包商执行项目,业主或工程师应尽量避免再参与到工程中去,但我们开始讨论的情况似乎并不是他们的参与应尽量减少。造成法律问题并非是因为业主或工程师的参与这一事实引起的,而是未能好好地对这种参与作出计划,并事先明确这种参与的含义。我的处理原则是接受业主参与这一事实,并就此规定合同程序,以避免双方应此产生争议。
所以我们建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对业主或工程的参与程度以及参与的方式达成一致,并以明确的条文在合同中加以规定。然后就参与的含义达成一致,再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去履行,而不是试图使用诸如设计评议程序作为作出改变的手段。在这两个阶段中,还应对未计划的参与留有空间。虽然这样说与上面讲到的似乎有些予盾,但事实上各种未经计划的事件的确时时有发生,不接受这一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个精心起草的合同将至少对那些容易作出预测的一些事件作出预测。
我们可以具体举例说明人们对合同的期望值,其中许多例子可在合同管理手册中看到。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通常建议把它们作为正式合同的附表,或作为一份如同合同管理手册一样的独立文件,但此时在正式合同中应当有关于该文件具有合同效力的规定。这样在合适的时候该手册可以作为为合同方进行有效工程管理很形象的指引。当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各方同意可以随时对手册中的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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