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监督
投诉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
(2)行政监督
(3)司法监督
(4)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2、合理行政原则
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
3、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
(三)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由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比较多,具体职责分工是以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划分的,主要有:
1、指导协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2、行业监督部门
(四)行政监督的内容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
(五)行政监督方式
1、核准招标方案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范围都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不完全一致。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招标方案核准。
2、自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
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8、项目稽察
国家还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