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改变,你就会被淘汰。
二、用工规制严格,督促企业管理转型: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大而化之的条款减少,明确具体的条款增多。《劳动法》是协调劳资关系的基本法,设计劳动领域的各个方面,但是《劳动法》只有100多条,而涉及劳动合同部分只有20多个条款,且很多条款都是原则性的、笼统的,不具有操作性。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进行立法,有近100个条款,对很多问题的规定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如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如何确定等都是非常具体的。二是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劳动法》里面的很多条款都是柔性的,而《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很多是刚性的。如《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条件要求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劳动者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新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一旦出现,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再如《劳动法》固定用人单位用工就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新法再规定用工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比如支付双倍工资、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三是合法用工和违法用工作区分。《劳动法》尽管关于违法用工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责任都是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是十分明确的,很多情况企业违法用工所支付的成本都是双倍的,如超期试用的,最后要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拖欠劳动报酬的;最后要给劳动者1.5倍至2倍的工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最后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等等。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之下,合法用工与违法用工作了明确的区分,合法用工企业的成本略有提升,违法用工的成本双倍上升。
从分析《劳动合同法》的以上三个特点可以看出,新法对企业用工的规制越来越严格,同时也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适应新变化,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必须转型。由原来的“消极、被动、事后、缺位”管理转向“积极、主动、事前、到位”管理。这一转型的具体体现就是企业要有一套适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所以,将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建立、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和规则来约束、激励、管理员工,而不是凭管理者的个人喜好来评判员工。如现实中企业常用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说员工“严重违纪”,因为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法律把什么是“严重违纪”的界定权交给了企业,就等于把生杀予夺的大权交给了企业,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司等等都成了“严重违纪”。其实利用“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企业想象的那么简单。企业要用好这一条必须事先做好三点工作,首先要有规章制度,而 且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其次,规章制度中必须对“严重违纪”做出明确的界定,因为“严重违纪”要求“对号入座”;最后,必须做好日常管理和取证工作,因为,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在企业。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之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重心要在事前要做好铺路工作,只有这样企业用工管理才能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如果你不改变,你就会被淘汰。”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制度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企业必须对现有的用工方式、管理方式根据新法进行评估和调整。对于企业来说,是消极应对这部法律,还是积极适应这部法律,决定了企业能否“欲火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