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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2024/8/31 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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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经过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取得《医师资格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以及经过省级以上卫生厅职业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持有所在县(市区)的常住城市户口,向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私人是不能开诊所的。
2024/8/31 9: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