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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试行新规 留学中介跨省市经营有望合法化

2012-10-29 20:39:00    作者:满德利   来源:大众网  

关键词: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留学中介 跨省市经营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质 出国留学 教育部
[提要] 近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那么困扰留学中介跨地区经营的资质审批问题将得以解决。尤其是对于一些在全国已经开设了分公司的大型留学中介机构,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批申请,只要符合审批规定便可获得在当地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资质,自此告别依靠总部资质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打“擦边球”的尴尬岁月。

    大众网讯(记者 满德利)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和第6号)自1999年开始实行以来,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人数的增加和留学中介行业的发展,已经显得过时。近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新规定中,最受关注的修订主要集中在留学中介的审批权归属和留学中介的跨地区经营方面。
    就此次征求意见稿,教育部对主要修订的内容特别做出说明:一、下放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二、修改有关中介机构跨省市经营活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教育部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跨地区经营存在无序状态,亟待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思路:(1)原则上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核定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2)超出经营区域的,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
    因此,本征求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那么困扰留学中介跨地区经营的资质审批问题将得以解决。尤其是对于一些在全国已经开设了分公司的大型留学中介机构,其分公司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批申请,只要符合审批规定便可获得在当地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正规资质,自此告别依靠总部资质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打“擦边球”的尴尬岁月。
    另外,新规定中也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运作、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和教育、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明确。
    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经营性教育服务机构、企业法人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本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资格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满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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