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中心 > 资格考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部分题目解析

2010-09-13 17:30:00    作者:   来源:政法英杰  

广大考生经过紧张的复习,终于迎来2010年司法考试。今年的司法考试民法的题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再次印证了“重者恒重”的特点。对于民法中的诸多传统考点皆有所涉及。诸如,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考查仍然是放在单选题第一题的位置。考查了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相关问题、民事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浮动抵押、债的保全等等。其次,对于新出台的司法文件有所回应。《侵权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重点问题皆有所考查。再次,通过比较的方式考查考生对相关问题把握的精准程度。例如,通过比较的方式考查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异同点。

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诸多考点,我在政法英杰的授课过程中皆有讲到,有些考点甚至是反复强调。其一,民法总则部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考点在讲述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反复强调,尤其是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受民法的调整并且断言必将出现在卷三单项选择题或者多项选择题的第一题的位置。对于监护人的问题同样是授课的重点。不同类型的法人其设立是否需要登记在我的讲义上作为重要的问题整理出来。其二,物权法部分。对于一物二卖的问题,横跨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财产法领域,考查的层面比较多,故颇受青睐。授课的过程中反复提到此考点,尤其是一物二卖之后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的救济即受害一方得主张对方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均予以讲授。对于物权法中共有的问题在授课的过程以及模考阶段的模拟试题中皆作为重点提出。对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重要的知识点在基础班阶段以及法条班阶段的讲义中皆予以涵盖。例如,物业费的缴纳问题。其三,合同法部分。对于新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在授课的过程中反复提请考生给予足够重视。其中合同的签订地问题同样讲到。对于履行抗辩权近两年的考题中皆有所涉及,故授课过程中作为重点给考生讲述。其四,侵权法部分。由于《侵权法》新出台,并且相对更为重要,因此广大考生十分关注。鉴于此种情形,我在授课的过程中以及后来我的文章《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预测谈》中强调,由于其第一次出现在司法考试的视野中,并且尚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因此,对于其考察的难度不会过深。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立法中变化的点、增加的点,例如,共同侵权的新的修订,侵权的特殊责任主体的规定,特殊侵权的变化等。考查的题目基本都在我所划定的范围内。其五,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离婚财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皆有考到,同样是我授课的重点。其六、知识产权部分。著作权的主体、商标侵权、商标转让、商标的注销、职务发明、合作发明申请专利问题都是重点,在我政法英杰的讲义上皆有所侧重。

综据上述,今年的司法考试民法题目难度基本保持不变,只要广大考生认真复习应当能够顺利通过。在此预祝广大考生金榜题名。


孙海燕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Baidu

    相关阅读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