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6-06-07 13:01:00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政策,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387

  学校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山海路99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批准成立时间:2005年8月10日

  批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学校简介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944亩,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251万元,图书馆馆藏图书87.8万册;建有18个校内实训基地、94个实验实训室、206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与200余家企业签订毕业生实习就业合作协议书。学校注重树立现代教学理念,教学配套设施完善,校园环境优美,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优良的条件。

  院系、专业设置:学校现设有外语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旅游学院、金融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公共教学部等8个院部,开设涉外经济管理类、应用外语类、外事服务类、电子信息类等统招专业37个。经过多年发展,学校已构建起以外经贸类专业为龙头、以应用外语类专业为依托、以管理和涉外服务类专业为两翼、以信息技术类专业为支撑的专业建设格局。建有省级品牌专业群1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精品课程10门,省级成人高等教育特色课程群1项(含3门课程)。参与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资源库《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跨境电子商务》课程资源建设。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专任教师648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153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281人,“双师型”教师119人,外籍教师33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级教学团队2个。学校聘请了多所知名院校的专家、教授来校任教,还聘请行业精英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了一支品德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培养模式:学校始终坚持“道德为本、能力至上、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理念,按照“1+4+1”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即一身正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文素质;具备外语听说、中文写作、信息技术应用、人际沟通四项通用能力;掌握一项熟练的职业技能),实施“学中用、用中学、精讲多练、学用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具备较高的人文素养、扎实的职业技能和过硬的现代化通用技能,提升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其成长为面向基层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原则,秉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理念,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为中心,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立足日照,服务山东,面向全国,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突出外经外贸特色,大力培养思想品德好、学科专业知识基础扎实、实践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就业措施:学校深入贯彻“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模式,构建“校中企、企中校”的校企合作格局,通过注册成立校内公司、吸引企业入校、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订单式培养等四种方式,形成了每个专业至少有2-3个实习实训基地、每个学科门类至少有1个对口紧密的行业或企业的校企合作格局,将人才培养过程与企业生产流程相融合,实现了企业有课堂、实训有平台、技术有指导、能力有考核,形成“产学研一体化”“教学做一体化”“校企一体、产教融合协同创新、互惠多赢”的良好局面。

  学校大力实施国际化办学战略,与海外29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举办30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韩国商会山东联合会、日照韩国人商工会合作共建涉外人才培养输送基地;实施“海外就业工程”,与韩国、台湾的高校共同组建“AU+亚洲大学联盟”,在欧美、亚洲、澳洲等地区的10个国家开拓就业渠道。近几年累计向国外输送留学生400多名,近200名学生赴海外高端就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定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其他个人或中介机构代为招生。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当年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

  4.公平、公正、公开地完成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5.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录取工作中的信息整理、信息传递、信息保密等工作;

  6.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现有高职(专科)招生专业(学制三年)34个,分别为:应用英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应用德语、应用俄语、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应用西班牙语、应用法语、应用阿拉伯语、旅游英语、应用泰语、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质量管理与认证、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制作技术、艺术设计、软件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计、旅游管理、餐饮管理、空中乘务、酒店管理、金融管理。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与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关于2016年招生的各种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无专业语种或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各省高考成绩达到当年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相应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各省相应批次的进档考生中,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院校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按照院校志愿,依次录取剩余考生,直至计划满额。

  2.按照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优先安排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相应专业额满,依次安排考生剩余专业志愿。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调剂者,随机调剂至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为保障学校录取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效率,在相应政策允许的省份录取中,学校于各批次投档结束,在考生本人和家长出具书面材料后,对不来校报到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因考生不服从调剂退档造成的计划缺额,按各省相关政策,依分数高低顺序录取递补考生,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5.艺术类专业按照当年《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6.录取相同条件的考生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职业技能情况(针对春季高考考生)等因素,择优录取。

  7.各专业不设分数级差,各专业无单科成绩要求。

  8.录取中考生各项加、降分情况按照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查询和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学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

  1.我校2016级新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规定执行,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2.住宿费普通间每生每年1200元。此外,学校设有差异化的住宿条件,学生入学后自愿选择。

  3.退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按国家相关政策发放。学校还设有学校奖学金,奖优助困,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帮助。学校依据相关政策,协助在校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历证书颁发机构和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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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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