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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点招”上警校 三男子骗得13万元

2012-08-09 16:30:00    作者:   来源:盐城晚报  

关键词: 刘某 点招 朱某 警校 被告人
[提要] 8月6日,建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招生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随后,刘某、周某为骗取张母及其他家长的信任,在建湖与被告朱某计议,让朱某冒充江苏省教育电视台台长的驾驶员杨某,与张母及学生家长见面。

  8月6日,建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招生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2004高考过后,家住建湖钟庄镇某村的小张同学高考分数很不理想。其远亲刘某(在逃)找到张某称,其有朋友在省教育电视台当司机多年,在招生这块的路子很广,如果张母肯花钱打点,刘某可以帮助小张内招进警校。张母听完很是心动,但张家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刘某便对张母说,如果多找几个学生,就可以少收张家一些钱,于是张母将其相熟的小卢、小丁、小沈三位高考生的家长介绍给刘某。刘某和周某(已刑满释放)承诺将三个学生安排进江苏省警官学院上学,刘某分别向三个学生家长索取数万元。

  随后,刘某、周某为骗取张母及其他家长的信任,在建湖与被告朱某计议,让朱某冒充江苏省教育电视台台长的驾驶员杨某,与张母及学生家长见面。到南京后,周某将被告人朱某带至张某住处,说此人就是省教育电视台台长的驾驶员杨某,并叫朱某以杨某的名字写承诺书、打借条给张母,并以过两天就录取学生和落实点招名额要到学校交钱为由,分别两次从三家长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5万元,合计人民币13万元。朱某先后三次从周某处分得人民币3000元。

  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与周某等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每年高考前后,都会出现高考诈骗案。当孩子出现升学问题时,家长们都在苦苦寻找“能人”,这就给社会上一些骗子钻了“空子”,以能帮助其女子升学、工作为由,实施诈骗。

  提醒广大学生家长,为孩子找出路,应走正规渠道,不要轻信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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