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件
今年8月17日,本报以《高考复读班无良承诺击碎贫困女生大学梦》为题报道了吴江贫困女生张清菊被高复班“重奖”忽悠的事件,随后张清菊的父亲一纸诉状将高复班告上了法庭。可是,张清菊追讨奖学金的案件尚未了结,该高复班近日又惹上了新的官司。同样是因为乱开“支票”遭到了“忽悠”,一复读生也将高复班告上了法庭。苏州市金阊区法院近日将公开审理这起案件,这张“支票”涉及的学生目前统计至少8名。然而,记者近日在调查中发现了惊人内幕,该高复班办学资质被层层转包,幕后操纵者竟是苏州在校大学生。
据悉,原告庄文婷与被“重奖”忽悠的贫困生张清菊系同一高复班的同学。
当事者言
庄文婷:2006年高考,我以465分的成绩落榜,当年暑假,我收到了以华澳高复班名义发出的招生简章,遂报名上了“华澳高复班”,开学后,“华澳高复班”变成了迅达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迅达”)。同年10月6日,我与迅达签订了一份“承诺合同书”,该合同书的核心内容为迅达保证我2007年高考达到本二线。合同书中写明“甲方(庄文婷)一次性向乙方(迅达)缴清7000元学费,乙方先开给收据”;“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履行合同没有扣分或扣分不超过12分(包括本数),并且没有因谈恋爱影响学习,明年高考达不到本二线的,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学费”。合同书中所指的“扣分”,是迅达对学生操行表现的一种考核方式,学生如出现旷课、迟到、早退、抄袭作业、上课使用手机、考试作弊等行为,均会被扣除相应的分数。
(记者了解到,所有2006年高考分数达442分以上的学生,均与迅达签订了这份“包上本二”的协议书。今年高考,庄文婷考了478分,没有达到本二的控制线559分。最终被南京的一所专科学校录取。)
庄文婷的父亲∶我女儿在迅达复读期间表现良好,从未出现被扣分的现象,“根据迅达‘包上本二’的承诺,我们应该拿回7000元学费”。于是,从8月底开始我与迅达交涉退还学费的事情。我先去找高复班的行政负责人吴震东,吴让我去找迅达的校长张家瑞。于是,我又找到了张家瑞,但张家瑞却说,“包上本二”的承诺合同是吴震东签的,与他无关。无奈之下,我和女儿共同向金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迅达履行承诺,退还7000元学费。
记者调查
到目前为止他们也没有讨回学费。接到法院传票后,张家瑞以学校注册地在平江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金阊区法院查明,迅达的实际住所在金阊区范围内,遂于11月28日下达裁定书,驳回了张家瑞的管辖权异议。
在追寻这些问题的答案的过程中,记者发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现象:迅达的办学证,竟然像一个“马甲”似的被借来借去。
记者在庄父提供了协议中发现,2006年7月4日,迅达的负责人张家瑞与潘令喆签订了一份“委托办学”协议。张家瑞提供迅达的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及公章和税务发票等,并负责证照的年检;潘令喆开展办学活动,每年向张家瑞缴纳两万元“管理费”,并自行负责缴纳税款。
2006年8月15日,潘令喆又与吴震东签订了合作举办高复班的协议。潘令喆提供办班资质及一切相关合法手续,负责高复班的前期宣传招生工作并同意以迅达的名义对外招生;吴震东则负责高复班的教学与生活场地的选定及相应的基础建设;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
同年9月,张家瑞又与吴震东签订“租用办学资质开办高复班”的协议。双方约定张家瑞提供迅达的办学资质,吴震东单独投资,办学期间,吴震东在经济上完全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吴震东若与学生在承诺退费协议上发生纠纷等事宜,均由吴震东履行退费,承担一切退费责任;吴震东须缴纳“办学资质管理费”4万元。
至于庄文婷、张清菊等学生当初为何收到以华澳高复班名义发出的招生简章,到目前仍是一团迷雾。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昨天(13日,下同),记者联系到了被告张家瑞,对造成如今的局面,他不断地强调吴震东为“肇事者”,并确认吴震东的身份就是在校大学生。对于迅达学校面临的问题,他希望能在这两天予以解决,争取能和家长们庭外和解。
昨天,记者打电话与吴震东就读的学校学生处取得了联系。在确认了其身份的同时,记者了解到,吴震东于2002年入学,但现为2004级通信专业的学生,至今没有毕业。学生处一负责人介绍,吴震东留级两年,而留级的学生大多因为“成绩太差”。
专家说法
苏州市某高校学生处负责人:现有法律并不禁止在校大学生举办民办学校。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但是,这个案例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持有者张家瑞出租办学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学校实际举办者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当然也是无效的。
这样,吴震东实际上自始至终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根据法律,教育行政部门对擅自出租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民办教育业内人士: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现象在这个行业内非常普遍。
苏州水城律师事务所刘志发律师:能讨到学费。因为双方有书面合同,庄文婷符合当时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讨回学费的约定,租用办学资质的行为本身违法,但是对外他们的违法“转包”属内部行为,不能约束合同外的他人的行为,对外,学校应该对学生负所签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记者 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