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

2017-12-15 13:48:00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211工程”、“985工程”的组织实施职责。

  2.将省级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工中专、农业高中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高校等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籍学历、考试招生、就业指导等权限下放至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管党建、管业务相结合,加快建立精简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

  2.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深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现代职业教育、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教育公平。

  3.加强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4.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二)负责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三)统筹规划高校布局,负责协调省部共建高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承担各类高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五)负责全省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学位制度有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高校科研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有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高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七)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

  (八)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九)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十)负责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的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基层党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高校领导班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设2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厅(委)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人事处(挂教育人才工作处牌子)。

  负责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下达全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协调省部共建高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省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牵头负责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五)综合改革处。

  牵头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教育改革工作;负责教育调研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

  (六)教育经费管理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规定,编报省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监测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指导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经费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外教育援助资金、教育贷款的管理工作;参与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负责规范全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组织进行教育督导,拟订相关规划和方案;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负责对全省教育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协调和指导中等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

  负责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参与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德育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协调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有关工作;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和教学设备配备工作;参与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负责全省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出高等教育及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高校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校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及条件装备和现代化教育工作。

  (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负责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参与拟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指导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职业教育处。

  负责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课程与教材、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指导职业院校条件装备工作;参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督导和评估工作,承担高等职业院校设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二)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负责全省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规划、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教育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社区教育等工作;拟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规划,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管理工作;承担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三)高校学生处。

  拟订全省高等教育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全省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负责编制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教师工作处。

  指导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参与全省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教师培养、培训和师德建设工作;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指导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及教师考核工作;参与高等师范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工作;负责支教教师选派管理和受援地教师在我省培训工作;承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参与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调查和监测工作,拟订改善学生体质、提高艺术素质的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协调、指导全省学校军训工作;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六)科学技术处。

  参与拟订高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高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指导高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指导高校各类科研平台、智库和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负责全省古籍整理研究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挂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牌子)。

  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全省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来华留学、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对外汉语推广工作;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办学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八)学校安全管理处(挂学校610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承担全省学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调研工作,协调指导学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九)高校干部处。

  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高校领导班子,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承担高校处级干部及相当职务层次干部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学校组织处。

  负责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高等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做好高校党员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推进教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一)学校统战处。

  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思想政治工作处(挂学校宣传教育处牌子)。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的理论宣传、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委)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挂教育人才工作处牌子)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机关行政编制136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核定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5名、总督学职数3名(副厅级),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职数1名(由省委常委兼任),常务副书记职数1名(由省教育厅厅长兼任),副书记职数2名(兼任省教育厅副厅长);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专职组织员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校车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二)关于来华留学生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省内学校招收和管理来华留学生,指导发放“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省外办负责审核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外国留学生出入境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三)关于行政复议工作。

  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教育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对原由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能进行调整:

  (一)取消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承担的“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职责。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承担的“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处罚”职责收归厅机关行使,由高校学生处承担。

  (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承担的“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责令其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职责收归为厅机关行使,由高校学生处承担。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6日印发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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