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27号文件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县域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8年起,我厅将依据《评价办法》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示范创建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7月12日
山东省县域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县域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增强体育育人功能,促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各市要把开展县域学校体育评价工作作为推进区域学校体育改革,提升学校体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不断强化学校体育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三条 评价内容包括县域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和监督检查五个方面,逐项细化分解指标(见附件1:《山东省县域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反映县域学校体育工作水平。
第四条 评价采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重大突破、重大创新的,在评估中可以适当加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一)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如实上报数据的;
(三)学校体育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各县(市、区)每年均应组织一次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指标体系》要求,逐项评分,并填写《县域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见附件2),于12月1日前连同相关文件和佐证材料,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自评工作,确保自评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本县(市、区)学校体育工作现况。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评,复评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评估过程要严谨、有序,保证评价结果公正、公平。复评结束后,要形成本市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和督导作用,对复评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督促整改。
第十条 省教育厅设立县域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专家咨询组织,建立县域学校体育工作质量监测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每年抽查部分县(市、区)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