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 投资民办教育?还得掂量下!

2016-02-04 11:39: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马绍栋

  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民办学校按营利或非营利分类管理备受关注。与此同时,年年加剧的生源荒、招生难让不少职校在校生剧减,陷入经营困难。据教育部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共有2343所,比上年减少139所。

  当困局来袭,分手、退出、偿债等各种囧事上门,由于不少人将民校资产混同公司财产或家庭财产看待,如不及时厘清法律认识盲区,可能给社会投资民办教育事业留下隐患。

  本报记者 马绍栋

  政策阳光利好民校、职教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6日。根据这一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2015年12月的最后一天,我省宣布将全面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这不仅是国家要拿出多少资金和支持的问题,而是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民办教育长远发展。”一位有心投资民办职业教育的民营企业家甚感欣慰。

  山东建筑大学教授邓相超表示,我国教育筹资渠道比较单一,仅靠政府财政是负担不起的,必须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他说,这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模式是一致的,像美国的常春藤大学等都是私立学校,政府主要致力于保障基础教育,如中小学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

  投资办学不同于投资办企

  “如果你有心投资兴学,那就先好好研究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千万不能简单地把投资办学混同于投资办企业。”我省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民办教育投资方面,公众一直有很大的认识误区。其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对民办学校性质、资产属性、设立举办、组织管理、清算退出等有明确规定。

  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才享有对学校资产及学校所兴办产业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说白了,一旦你决定投资公益兴办民办教育,这个钱或资产投出去后,就不再属于你或你的家庭或公司所有,举办人家属子女更不享有所有权、分配权或者继承权。”该人士强调说。此处法律所说的“学校财产”还包括学校为发展教育而投资兴办的第三产业。

  民校资产属性亟待法律厘清

  截至2014年,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 . 52万所。若实施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姓“私”的法律认知误区也亟待厘清。

  “民办学校资产及学校所兴办三产是不能作为投资兴办人个人财产按照公司法、婚姻法或继承法一分了之的。”一位法律界人士直言,“这种法律认知误区很普遍,对民办教育大发展是一种隐患,一旦处置引导不当,极易引发侵害民校资产、国家财产、教职工权益、在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公众性事件。”

  在该人士看来,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 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大量政府支持、财政拨款、教育补贴以及社会捐赠等,它的发展其实是一种公共资源的积累,不能等同于个人的财产加以处置分配。

  以山东为例,2014年我省先后安排8100万元、6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民办职业院校和民办本科高校专业建设。“事实上公众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一特殊法了解不多,甚至包括媒体及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本人。近几年来,有关民办院校举办人去世或退出、夫妻离异子女分家析产时欲清算分割民办学校资产权益的闹剧时有发生,因此急需大力普法。”作为一位有多年执业经验的知名律师,该人士对社会及一些民办教育投资人的认知误区尤感焦灼。

  最高法院判例:民校资产处置不适用民法

  记者了解到,近十年来,省内外已发生多起因民办学校创办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学生、家长及教职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的群体性事件。比如,2005年的“济南南洋中学事件”、2008年的“河北邯郸北方汽修学校学生集体退学事件”、2006年的“临沂双月园学校事件”,这三个事件最后都由政府出面解决,并分别以4亿元、8亿元或者其他政府埋单的方式而平息。最终由政府埋单,不仅说明此事之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佐证了民办学校资产不姓“私”而属“公”的法律属性。

  对此,国家最高法院早有定论。2010年10月,安徽歙州学校创办人洪敬秋意外车祸死亡后,其妻洪文琴、儿洪绍轩要求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洪敬秋歙州学校举办人身份和出资份额,并要求成为歙州学校举办人并承继相关股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后,经安徽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并汇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洪敬秋举办歙州学校时投入的资产在学校成立后由歙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再属于洪敬秋个人或家庭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洪文琴母子相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鉴于新形势下相关民办学校财产纠纷渐多,具有普遍性,最终此案例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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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满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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