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收择校费

2015-05-26 10:18: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张明轩

  本报5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张明轩) 近日,市教育局公布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不准”,严肃招生纪律,打造中小学阳光招生品牌,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为严格招生秩序,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市教育局做出十条规定: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采取任何选拔方式招收学生;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特别是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擅自超范围招生和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强制分流学生;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不准擅自提前招生或违规招生;初中学校教师不准采取强迫手段干扰学生填报志愿;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违规招生宣传和乱许诺乱拉生源;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允许学生外出借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借读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超班额编班。

  市教育局要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能抓好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长作为本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学校招生管理和指导。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上下联动,严格落实“十不准”规定,自觉规范招生秩序,实施阳光招生,共同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形象。对于违犯招生“十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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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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