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园欺凌须从严厉惩治入手

2016-06-14 09:26:00来源:中国教育报作者:顾骏

  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重大影响因素却多半在校园外。不能内外结合,多管齐下,只指望学校和教育部门加强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近年来,各地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多名学生卷入欺凌事件,集体殴打、侮辱同学,造成程度不等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不但让受欺凌的学生对校园生活失去安全感,还让人对欺凌者本人的未来人生充满忧虑。在事关未成年人成长的重大问题上,教育界和全社会都需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有效行动,遏制类似事件频频发生的势头,还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环境。

  李克强总理指示教育部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强调了“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校园欺凌发生在校园内,教育部门理所当然承担起法定的职责。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采取必要措施,不但要保护学生不受欺凌,还要教育学生遵守法律和学习规章制度,不能恃强凌弱。如果触犯法律,必定予以处分乃至法律追究。

  同时也要看到,学校教育有其效力边界。对于不同类型的校园欺凌现象,学校管理的力度是有限的,尤其是遇到恶性程度较高的欺凌事件,最后处理仍然离不开公权力机构行使法定职责。该处罚的处罚,该惩治的惩治,只有让“校园恶霸”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以儆效尤,挽救犯错的未成年人,让其他学生在校园内有安全感。

  然而,长期以来,在惩治校园欺凌的肇事者问题上,可以明显感觉到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的偏软倾向。面对未成年人,无论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部门,都颇多担心,往往不敢下重手。类似中国学生在美国留学期间遭遇欺凌,最后肇事学生被重判的情形,在国内常常是看不到的,通常的处理只是教育、道歉,以及家长作出赔偿。违法成本过低,不但导致欺凌同学的学生难以就此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更无形中助长了效仿者的胆量,校园欺凌频发的势头因此难以遏制。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是没有看到处罚过轻的危害,但同各部门以及全社会一样,担忧严厉惩处可能带来的副作用。至今全世界都未能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惩处真的有助于其矫正行为,促使其回归正常生活吗?用美国重判做例子,这些因欺凌同学而锒铛入狱的孩子,未来会有正常的发展前景吗?

  固然,个人犯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要以未成年人的未来人生为代价,无论学校老师、教育主管部门还是社会公众,都会踌躇再三,这是至今为止国内对欺凌者处罚偏轻的重要原因。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好惩治与挽救的关系,惩罚无法到位,威慑难以奏效,欺凌事件频发的势头也就难以扭转。

  在加大对欺凌者的惩处力度上,首先必须明确,保护犯错的未成年人是必要的,但保护被欺凌的学生应放在优先地位。一次遭受欺凌可能给学生带来终身阴影,不比严厉处罚对欺凌者的人生影响小。仅从社会公正角度来说,虽然同样是自身成长受到影响,但在欺凌者是罪有应得,而在被欺凌的孩子那里,纯属无端受害。正义应该得到伸张,恶行必须遭到惩处,过多考虑欺凌者的未来,会助长更多的类似行为,从而造成更多的被欺凌者。孰轻孰重,立法者和管理者应该能够判别。

  如果站在全体学生的成长,也就是站在未来社会秩序的高度来看,更不能容忍恃强凌弱者飞扬跋扈,因为目睹同学作恶却未得到应有惩处,会让未成年人误以为弱肉强食就是社会正常秩序,从而在规划人生发展上发生方向性错误。为了避免让欺凌者付出过大代价而采取的“人性化手段”,却有可能造成对其他学生包括受欺凌学生广泛且深刻的负面影响,这不会是全社会都愿意承受的吧?

  一句话,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重大影响因素却多半在校园外。不能内外结合,多管齐下,只指望学校和教育部门加强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李克强总理要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方面采取多方面举措,特别是完善法律法规,就是这个道理。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真正认识到校园欺凌现象的复杂成因和综合治理的必要,并切实采取措施,堵住其中治理不力的最大漏洞,让法律给所有未成年人划出明确的底线,校园内的教育和其他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作者系上海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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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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