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
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学司〔2010〕21号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提高选拔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突出创新人才选拔,维护入学机会公平的总体要求,做好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为此各招生单位要统筹做好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安排
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时,各招生单位2011年硕士生招生计划暂按2010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其中设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单位要将2010年学术型计划数作适当调减(原则上不少于5%),增至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招生学科、专业设置
(一)学术型研究生招生
1.招生单位招生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2.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启用〈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代码册〉的通知》(教学司〔2006〕20号)要求,对不同学科门类下相同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的同一院(系、所)只能使用与该学科、专业名称相对应的一个专业代码(上述代码册中的工商管理硕士(120280)、法律硕士(030180)、软件工程硕士(081280)、建筑学硕士(081380)、教育硕士(040180)以及后增的公共管理硕士(120480)、汉语国际教育硕士(050180)专业学位代码不再使用)。
3.有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招生单位,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代码前四位应与该二级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相同,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排序,并在专业名称前标注“★”号。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1.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均可安排招生。
2.招生单位在招生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对应的临床医学学术型专业二级学科授权点进行招生。
3.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别、领域名称代码》(附件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