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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朴新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被罚30余万元

2021

/ 10/26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作者:

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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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护苗助老”整治行动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食品、药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铁拳”出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全力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与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执法效果,选取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济南市历下区朴新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小初高一对一个性化辅导45天综合提分218分”“授课老师均从事多年教育工作,小学阶段不低于3年的授课经验,初中老师不低于5年的授课经验”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7月,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65万元。

  二、临淄康婷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所销售的平通仪属于普通电子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的许可和备案,但发布广告宣传中含有“解决静脉曲张、心脑血管问题、痛风、三高、老年人气血循环差引发的四肢麻、痛、疼、木等疾病”等内容,表述缺乏相应的医学证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6月,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9万元。

  三、东营市康美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宣传中含有“安宫牛黄丸可以改善脑缺血,缺氧状态,延长缺氧状态下的存活时间”“减轻脑出血导致的脑组织损伤”。经核实,安宫牛黄丸属于处方药,该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9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8万元。

  四、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医用类冷敷贴、半月板损伤贴膏等广告宣传中含有“效果敢保证”“用了1周就见效了”“不会有任何副作用”等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5月,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092万元。

  五、青岛市黄岛区乐康澳鼎养生馆发布违法保健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远红外足疗仪广告宣传中含有“对风湿性关节炎有很好的预防、康复效果”“重点推荐人群:睡眠不良、体虚、胃寒者、贫血、静脉曲张、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查,该远红外足疗仪不属于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2021年10月,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3万元。

  六、临沂天德堂中医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中含有“非遗老字号”“不打针不吃药”“鼻炎治一个好一个”“全国1500多家门店”等虚假违法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9月,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2万元。

初审编辑:路时川

责任编辑: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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