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城市晚报》报道,“不在学校订餐,就把带饭的孩子撵到外面去,不让在教室里吃,这太过分了!”15日,吉林省吉林市的张先生说,因孩子从自家带饭,结果学校不让在教室里吃,孩子只能在小收发室、操场、维修室等地方吃午餐。
在学校订了餐的学生就能在教室里吃饭,没在学校订餐的就只能在操场等处吃,如此区别对待,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呢?人们不难看出,这其实是在变相地强制孩子们在学校食堂订餐。那么,学校这样做又教给学生什么呢?两个字而已:“势利”。
如此作派,和《水浒传》里的“假李逵”李鬼有什么区别?这不正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李鬼作派吗?幸好,这只是这家小学关于吃午餐的规定而已!如果学校的厕所也是收费的,那交不起费的学生,岂不是要到学校外面去上厕所?依循这个逻辑,学校还是学校吗?成何体统!
我们知道有这么一条“道德黄金律”,即“己所不欲,毋施予人”。试想,如果学校教职工的子女,如果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子女,要吃饭、上厕所又要怎么办?其实还不止于此。这所学校究竟“姓什么”呢?是姓“公”还是姓“私”?这还是不是九年义务教育制的公办小学?笔者不由地想起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的名言:“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呜呼!真是一个在天,一个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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