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压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政府 建立失业预警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严禁就业歧视 强调就业公平 就业促进法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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