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不能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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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5 00:00:00 齐鲁晚报 魏文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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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北京晨报》报道,浙江省“两会”期间,浙江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认为,废除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初衷是考虑以人为本,确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但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对学校的管理冲击很大,负面影响严重。陈良明的言论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 现在,中小学确实有个别很难管理的学生,因而一些教师和学校提出保留开除严重违纪学生权,是可以理解的。但陈代表的建议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是经不起追问的。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因而个别中小学生即便严重违纪,也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改过自新的可能。而所谓学校有权开除学生,是建立在这些学生“无可救药”的假想基础上的。而且开除这些学生,实际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对他们的教育与挽救,从而会使这些学生失去改过自新的机会。 必须看到的是,作为未成年人,一些中小学生难以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少数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学校和家长应更多地从自身查找原因,而不能将全部过错归咎于未成年人。 一个人只有接受基本的教育才具备日后参与社会竞争的初始条件,因而保障未成年人学习的权利与机会,无论是对他们日后的成长还是社会的发展、稳定及公平正义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开除一个中小学生,也就意味着他可能在日后丧失参与社会竞争的基本条件,意味着社会可能要多承受一分负担,甚至增加一分不稳定因素。教育工作者应该从这样的高度看待每一名学生的学习权利,应该在开除学生的问题上,抱十分审慎的态度。 接受教育对于公民成长及社会发展、稳定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宪法都明文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教师和学校不但不应当以“无计可施”为由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且应当付出更多的努力,来帮助那些“差生”实现他们的受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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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sqc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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