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不孝子女就是力挺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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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1 00:00:00 齐鲁晚报 吴杭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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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人民日报》报道,儿孙满堂,病床前却无人照料,山西省永济市赵伊村的八旬老人王秀英就这样凄然离世。1月17日,山西省永济市纪检委宣布了一项特殊的处分决定,对王秀英4个有党籍和公职的子女分别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据报道,人们对如此处分看法不一。其实,永济市纪检委是在按制度办事,只不过,很多人对这些制度已经淡忘,因而引发认识上的分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永济市纪检委的处分决定,是完全符合制度规定的。 为人子女却不尽孝道,对于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而言,不能仅仅停留在谴责的层面。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应该成为道德规范的率先执行者和带头人。人们欣喜地看到,现在在一些地方,提拔干部还要看其孝敬父母的表现,不合格者不予提拔使用,甚至还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日前,甘肃省金昌市委就对3名存在这方面问题的人选实行了一票否决。 其实,拿我们考察、评价领导干部的标准而言,无非是德、能、勤、绩、廉这几个方面,孝敬父母,不正是“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吗?在一些民营企业都出台“孝敬父母才能当老总”这样的招聘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就该毫不留情地对不孝子女施以党纪政纪处分!这,其实不是什么“突破”,而是按章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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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sqc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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