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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条款”污辱了社会  
 
2006-12-19 00:00:00 齐鲁晚报 李甘林 

  12月18日《珠江晚报》报道,日前,黄先生到深圳市一工厂应聘电工顺利通过,但在签用工合同时,其中竟然有一条是“本人愿意宣誓:如有意违反签名之保证,是畜生”。
  不羞辱人是一个社会的伦理底线。一个社会把这个底线定得越低,把人就看得越低。回头打量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包括公民个人尊严在内的诸多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具体实施时却如此轻飘。直到今天,公民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仍然千呼万唤难出台。
  当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还不理想,试想,在许多劳动者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连工资都无法及时足额到手时,在一些地方政府哭着喊着廉价出让土地,拍卖国有资产,或按照老板们的意愿改制、破产,使大量国企职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的情况下,你又怎能期待政府劳动执法部门为一名职工究竟是不是“畜生”而与老板翻脸,还想讨要一个公道,这可真是异想天开!媒体报道过,某地劳动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却被上级领导指责为破坏投资环境。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这就好像你是一个受到性侵犯的女子,但作为受害者的你甚至连诉讼资格都没有,又何谈精神损害赔偿?
  “畜生条款”污辱的不仅是打工者,也污辱了整个社会。
  漫画 高峰

 
 

 

编辑:ssq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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