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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教授16年自费研究攻克“电脑量刑”

赵廷光

赵廷光妻子(右)非常支持他的研究

    赵廷光,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其主要研究成果有《中国刑法原理》、《中国刑法专家系统》、《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量刑公正实证研究》等。目前正在主持“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罪行通论》和“十一五”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

    “估堆”量刑是造成同类案件量刑不同的祸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廷光是我国理论界最早进行规范化量刑探索的学者。

    据赵廷光教授介绍,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还没有找到科学的量刑方法,于是在立法上或者事实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提倡法官“自由心证”。然而这实际上把量刑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官的“良知”、“学识”和“经验”,这种做法不但没有实现量刑公正,反而因为量刑的随意性而饱受诟病。

    在我国,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但法院和法官实际上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出现过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造成相同案件量刑不同的情形——有的是在不同地区量刑差距过大,甚至出现同一地区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量刑大不一样的情形。赵廷光说,法官根据特定案情,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全凭自己的价值判断、笼统认识和审判经验,在法定刑限度内对犯罪人随意适用刑罚,这种现象可称之为“估堆”量刑,正是这种量刑方式造成上述现象的产生。

    曾有人提出“只要案件定性不错,在法定刑幅度内判三年还是四年,是七年还是九年,并没有此是彼非的重大差别”。赵廷光教授对此持反对意见:“在商品社会里,买白菜萝卜都要用秤来称,而在事关生杀予夺的量刑问题上,如果采取‘估堆’的方式解决,许多量刑会显失公正。”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不公正的裁判毁坏的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犯罪无视法律,污染的却是水流。

    16年自费锻造刑期“标尺”

    1988年,赵廷光教授在没有任何国外先进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开始对量刑问题进行研究。最初,他也曾走过弯路。当他意识到现代科学必是系统科学、信息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结合时,便开始学习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学习计算机是怎样工作的,思考如何将量刑与计算机结合起来。

    经过两年的努力,一套名为《中国刑法专家系统》的软件问世。1990年,这套软件通过了由高铭暄等学者组成的专家组的鉴定。1993年,赵廷光又开发了一个能够真正运用于刑事审判的版本,即《实用刑法专家系统》。这套系统被100多家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采用。后来,因为《刑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这个软件便停止推广。

    1997年刑法颁布后,赵廷光把研究重点放在《辅助量刑系统》上,但是研究工作却面临着重重难关。首先是突破理论难题,其次是探索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方法,最后还要应用信息技术来实现。

    尽管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学习电脑,但是编程对赵廷光来说还是有不小的难度。不过,他有“高招”:他先写出百万余字的文字设计(逻辑流程),请人录入校对,再请编程人员根据设计方案编制一个个模块,留好接扣,最后再对接。这是一个文理结合、内容复杂、规模庞大和难度极高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当时没有国家经费支持,130多万元的科研经费全是我自掏腰包。”赵廷光非常感激家人时时给予的支持:为支持赵廷光搞科研,子女为他提供经费,妻子原本在贵州工作,也提前退休到武汉协助他。最艰难的时候,为节省开支,赵廷光把工作室安在了武汉大学里的家,妻子和孩子都借宿到亲戚家。三室一厅的房子里最多的时候挤了十几个人、十几台电脑。大家轮班做饭,吃住都在一起。“当时我家的水电费总是学校最多的!”回首往事,赵廷光仍记忆犹新。

    2004年,历经16年潜心研究的《辅助量刑系统》终于大功告成,这种“电脑量刑”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

    五步实现“量刑精确制导”

    赵廷光打开《辅助量刑系统》,以一个真实案件为例进行了演示:2003年11月13日晚,青山区35街“九九”网吧楼下发生血案,老板罗九九和老板娘钟则尉被周伟、周焱等人砍了24刀,罗九九右手腕被砍断。两人均为重伤,伤残分别为四级、七级。

    打开软件系统,电脑屏幕上首先显示的是软件的主界面,接下来,要进行五个步骤的操作:第一步是选择罪名与罪行;第二步是点击案件的各种量刑情节;第三步是对每个情节的“重要性程度”和“具体表现情况”进行“五级评价”(在后台用一定积分加以表示);第四步是简要输入评价根据和理由;第五步是显示量刑建议并提供数千字的《量刑建议论证报告书》。在以上操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量刑理论资料和参考案例。按照上述操作步骤,输入被告人周伟、周焱二人所具有的从重或从宽处罚情节,逐一作了相应的评价后,电脑显示的量刑结论为:建议判处周伟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判处周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赵廷光向笔者详细介绍了电脑量刑的基本理论与科学方法:“现行刑法第五条关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又是量刑的指导方针,它要求刑罚的宽严程度与罪责的大小程度相均衡,这是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和试金石,其精髓在于量刑的‘精确制导’。”

    “电脑量刑”在争议中完善

    赵廷光的《辅助量刑系统》问世后,很多人投了赞成票,但是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有人认为把司法公正寄托于电脑程序是逃避责任、惰性司法;也有人把它比做“电脑算命”……面对种种质疑,赵廷光幽默地说:“非常欢迎大家向我‘开炮’!”赵廷光希望能有更多的观点上的碰撞。但是对于很多人质疑的“电脑程序”,他的解释是,《辅助量刑系统》只是把计算机技术作为一种载体,在这种载体背后是一个庞大的科学理论体系,载体是无法识别正误的,比如语言也是一种载体,错误的思想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真知灼见也可以通过语言表达。赵廷光认为选择计算机技术作为载体最大的优势就是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把“估堆”量刑的“暗箱”打开,使其公开化、标准化,令各方都能心服口服,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目前,《辅助量刑系统》还没有真正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对此赵廷光解释说:“我研究的量刑科学所要探索的就是‘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均衡性,而‘电脑量刑’就是要实现罪与罚相称。开发《辅助量刑系统》依据的正是刑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是刑法中很多条款都与之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电脑量刑’就很难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所以我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的司法改革和刑事立法。但就现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求刑权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电脑量刑”是一个新生事物,全世界都无先例可循,这个软件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正如培根所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为追求“毫厘之间,把量公正”,已经74岁的赵廷光仍然那么忙碌。为了修改完善《辅助量刑系统》,传播他的学术思想,赵廷光还要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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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量刑的精确制导”,是指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视角出发,以实现量刑公正为目的,采用科学方法精确计算罪责程度和刑罚程度,揭示两者相互对应与转化的规律性,求解量刑的最佳适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打击的误差。

    赵廷光认为,量刑改革的关键问题是方法问题:(1)依法构建量刑标尺,将法定刑空间划分为200个刻度,将其中各刑种折算或者虚拟为有期徒刑的月数,明确1个刻度所体现的不同性质刑罚量,用以计算刑罚的轻重程度;(2)在正确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前提下,理性评价犯罪人确实具有的量刑情节,将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程度用一定积分(数值)表示,借以计算罪责的大小程度;(3)将量刑情节的轻重积分与量刑空间的轻重刻度按“1∶1”相对应,前者在相应量刑空间中的读数,便是量刑公正的最佳适度。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实现量刑的精确制导,而且可以用电脑操作。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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