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法规定下,可申请家庭团聚的直系子女,不管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享受平等权利。不过,若移民申请者开始时未填报所有子女的资料,日后欲申请他们前来,移民官很大机会会拒绝接受「追加」子女的申请。
一名来自中国谢姓移民(Stephen Tse)真实个案便正好反映以上情况,他在最初申请移民时,只向移民官说在香港有妻子,但没说他同时在美国有同居女友,且还生下两名儿子,直到1997年时,谢先生才坦白自己在美国有同居女友,且于2001年申请其中一名本来在美国居住的儿子前来。
但是,至2003年谢先生想再申请与同居女友所生的次子前来团聚时,移民官却以谢最初申请时,隐瞒与两个儿子的关系,拒绝接受他的次子的移民申请。
谢不服申请被拒,先是向移民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上诉失败后再以移民上诉部门未考虑人道理由,作出错误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已在4月17日遭联邦法院法官泰特尔鲍姆(Justice Teitelbaum)判决驳回。
谢是在1992年取得永久居民资格及抵温哥华,在抵加时他才告诉移民官,他原来在美国另有同居女友(common-law partner),且已生有两名儿子,最小的Victor于1988年出生的资料,却没有申报。
谢移民后一直保持与香港妻子的合法婚姻关系,与美国同居女友的关系亦不变,本来亦相安无事。直到在美国的同居女友决定带次子Victor搬回台湾,而长子Vincent则由谢监护,长子在2001年以人道理由成功申请来加,与谢同住,谢的婚外情曝光。他并在2002年与在香港的妻子结束婚姻关系。
回到台湾的同居女友,2003年8月决定将次子的监护权也一并交还给其父,于是谢为次子提出家庭团聚申请,却遭到拒绝。
移民官认为,次子Victor已与母亲同住多年,且受到母亲照顾,现在要改为由父亲监护,但由于其父亲在提出移民申请时,明显是为了怕元配老婆知道,并未提及有这个儿子,所以不符合家庭团聚规定中,家庭成员的定义。
不过,谢认为移民法有关一开始即未提到,但后来提出的子女,不符合家庭成员定义的法令,违反加拿大鼓励家庭团聚的人道目标,以及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况且加拿大又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签约国。
谢的代表律师说,即使申请人未直接提出人道理由移民申请,但移民上诉部门(IAD)的裁审委员,有责任去考虑人道理由,然而,联邦法院法官泰特尔鲍姆却不这么认为。
泰特尔鲍姆说,申请人明明可提人道理由申请,而不是反过来质疑移民上诉部门应扩大职权,考虑人道理由。
法官还说,移民上诉部门裁审委员,完全照章行事,没犯任何错误。法官驳回谢的司法覆核,且不同意谢再上诉到上诉法院,故谢只可以重新办申请手续。 |